少年打赏耗尽全家血汗钱 父母能否向直播平台追回?
新浪财经 王茜
随着直播市场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打赏经济也在迅速膨胀。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报告,2016年国内泛娱乐直播市场规模达208.3亿元,同比增长180.1%,预计国内市场规模在2017年将突破400亿元。
在这400亿之中,作为主播们的收入支柱,粉丝打赏是个难以精确统计的灰色空间。仅花椒直播一家公布的数据显示,花椒主播2016年度总收礼数就超50亿次,礼物价值最高可达数千元。
尽管近年诸如“大学生10万元打赏主播 要求其5年内不准谈恋爱”,“贫困生贷款十几万打赏女主播”,“土豪一分钟打赏100万 女主播失控落泪”等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但近日一篇新闻还是引发网友热议:
一名14岁男孩沉迷游戏直播平台,他对某游戏女主播谎称18岁,并背着父母通过支付平台向主播打赏16万元。男孩的父母都是服装厂流水线缝纫工,缝一个牛仔裤裤头0.3元,每天加班到晚上12点,这16万元是其家庭10年积蓄。
父母十年血汗白费,对于家庭而言,是难以承受之重。有网友认为是家长监管缺失造成悲剧,也有网友认为直播平台和主播对此负有责任。
目前,男孩的父母希望直播平台和主播退回打赏钱款。直播平台已表示会协助退还充值的金额,但需要孩子父母提供相关凭证,以证明该未成年人是在未经父母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私自转账打赏的。
那么,律师们如何看待直播打赏行为呢?男孩的父母是否有权追回钱款?直播平台是否未尽用户审核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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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事实上是一种赠予行为
中银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对【法问】指出,赠予是指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劳务报酬是建立在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收入。游戏玩家与主播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务关系,打赏行为应属于赠予行为。
中银律师事务所吴顶忠律师对【法问】进一步指出,本案中,基于游戏主播对不特定公众的表演且在视频窗口明显位置提供打赏链接,该未成年人对其打赏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予游戏主播的行为。
该未成年人将财产自愿转移到主播账户之时,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且游戏主播对该未成年人不负任何义务,其非针对性的表演行为也完全是其自发性行为。故本案中的游戏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1]。
2
监护人有权追回钱款但面临举证问题
吴顶忠律师对【法问】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2],该未成年人将财产自愿转移到游戏主播账户之时,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但因其监护人拒绝追认,故赠与合同未生效,因此该未成年人不负有向游戏主播转移财产的义务。
至于该未成年人向游戏主播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物权行为,即处分行为,因该处分行为同样没有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故不生效,所以该未成年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第34条向游戏主播主张返还案涉钱款。
同时本案中,游戏主播接受钱款而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致使该未成年人遭受钱财损失,故该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向游戏主播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包括16万元及利息。
实践中,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合法有效的监护证明等,银行卡与平台账户之间的绑定信息,平台账户的充值记录,银行账户转账明细,平台内账户转账明细等,必要时可就相关证据进行公证。
王强律师对【法问】指出,未成年人的打赏能否被追回,关键要看打赏行为的额度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日常认知等相匹配。如果打赏金额过高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匹配,未成年人的父母当然有权利追回。
未成年人往往用父母的手机、账号注册游戏并进行打赏,民事诉讼举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何证明实际操作人是未成年人而非其父母,是诉讼中面临的难题。
3
游戏直播平台是否有义务审核用户年龄?
王强律师对【法问】指出,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游戏玩家实名注册,但针对未成年人玩家,游戏平台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提示义务,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对平台来说也可以减少没必要的麻烦。
吴顶忠律师则对【法问】指出,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精神,平台有责任审核用户年龄和身份。
“目前我国游戏对战平台及视频直播平台处在迅速的发展阶段,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普及虽然促进了技术的进步,为社会公众提供丰富的娱乐资源,但不可否认由于监管的缺失,法律的滞后性,网游平台及视频直播平台行业乱象丛生,平台间为了增加流量实现盈利,不可避免地引入低俗、暴力、恐怖等网络信息吸引用户。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塑造阶段,很难抵挡住低俗网络信息的诱惑,不可避免地受到低俗网络信息的吸引并沉迷其中。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34条、35条、36条分别规定了社会中包括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保护未成人的义务。故游戏平台及视频平台有责任通过相关注册门槛审核用户年龄和身份,谨慎许可未成人任意进入网络平台。” 吴顶忠律师表示。
注释:
[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