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解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三板投资门槛“不降反升”!
股转解读,“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法人机构准入的资产规模认定更加严格。
新三板在线 · 文/郭净净
2017年8月3日,股转系统官网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下称“管理细则”)修订解读。
2017年6月28日晚,《管理细则》最新修订版公布,对于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
在《管理细则》修订解读中,股转系统重点提及,自然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 “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并认为,这样能“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市场分析认为,表面上看,新细则投资门槛稍降,但严格意义上,新三板对投资者的500万门槛并没有实质上降低。
对于想开通新三板帐户帐户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计算金融类资产还是证券帐户上资产达500万元,或者是从事金融还是证券之类投资经历,并没有很大差别。
同时,针对机构投资者,股转系统指出,法人机构准入的资产规模认定更加严格,由注册资本变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确保规则对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的公平性。
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及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管理细则》修订,对投资者提出了更多义务要求,而主办券商则需要承担更重要的风险控制责任。
本次修订,监管层要求主办券商应当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 如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监管层要求,如果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办券商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而此前是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最后,针对“已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的问题,股转系统表示,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本文出品:新三板在线。作者:郭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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