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障 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最高法当天发布《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并公布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覆盖上海、江苏、浙江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既是我国经济重心,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长江流域则是一个区域概念,覆盖长江的干流和支流所流经的整个区域,共19个省市区,除了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外,还包括青海、西藏、甘肃等8个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考虑到长江流域是一个以水为纽带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流域或者生态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所以《意见》最终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涵盖范围定位为整个长江流域。
《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应该遵循的基本理念,第三至第五部分提出具体举措,第六部分是体制机制建设。
江必新表示,考虑到水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里起着决定性作用,《意见》突出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要求审理好包括水污染防治案件、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案件、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案件等四大类十个方面的案件。
《意见》同时要求妥善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推动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二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保护物种栖息地,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的行为。
此外,还提出要审理好生态补偿案件,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妥善处理流域内因补偿主体、补偿数额、资金监管等产生的纠纷,激发全流域各区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审理好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包括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金融案件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及用能权纠纷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最高法还对外发布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
“这十个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江必新表示,其中湖北十堰中院审理的迈驰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区域定位,严厉打击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而贵州清镇法院审理的泰蘋河养殖公司与华锦铝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着重考量了河流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3,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4,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5,赵来喜、周正红诉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6,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7,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8,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9,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0,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