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又“火”了: 告证监会? 主席助理霸气回应

12月19日,深交所首个退市股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

如此高级别的官员在行政诉讼案中亲自出庭应诉,实属罕见。这可能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为法学博士,此前长期在证监会法律部任职,曾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图为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

欣泰电气于2016年8月25日从深交所摘牌,其退市具有标志性意义。是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的公司,也是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案情回顾:

证监会曾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其存在欺诈发行、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同时,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从事上述两项违法行为。”

欣泰电气上诉原因:判重了!

据悉,此次二审仍然是围绕当时一审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罚是否过重三个方面。

欣泰电气认为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回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证监会认为,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系对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判断后作出的,量罚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黄炜:对欺诈发行绝不姑息!

黄炜在庭审中表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在庭审中还重申,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同时,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此外,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据悉,庭审共进行了1小时50分钟,案件并不进行当庭宣判。

还会有第二个“欣泰电气”吗?

据华夏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轩伟分析,尽管说近两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增加,但是总体上来看这个数量并不多,仍然是一些个案,和美国市场相比,我们国家整体的退市率显著偏低,那么可以预计,随着退市制度的执行和未来进一步得到强化,我们有可能看到更多的上市公司退市。

市场需要呵护,监管需要完善,投资者也需要成长。*欣泰事件无法以道德标准进行衡量,唯一可以说的是,相信常识,回归理性。

新一届发审委IPO审核从严。截至12月15日,新一届发审委在近两个月共审核首发企业77家,其中25家被否、6家暂缓表决、46家通过,审核通过率为59.74%。从源头上杜绝第二个“欣泰电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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