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电话次数可为量刑依据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北京法院审理的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罪名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些案件提供的大量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泛滥成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统计数据 近三年审结50件 涉案4000余万元

法院通报,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特别是今年8月以来,山东、广东连续发生学生被诈骗后死亡的案件,影响极其恶劣。

据统计,2013年至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50件,涉及被害人1900余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共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26人,刑期最重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期最轻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累计判处被告人罚金500余万元。

虽然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北京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非“重灾区”,但与之相关的罪名案件数量却居高不下。2013年至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一审案件171件322人,审结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一审案件143件168人,审结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一审案件141件180人,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案件109件144人。

北京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罗鹏飞指出,这些案件往往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大量非法的公民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信息等,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泛滥成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定罪量刑 重视数额之外情节 计算诈骗电话次数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罗鹏飞表示,北京法院将坚持从严打击的审判理念,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职业犯,突出打击重点。

同时,依法惩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某些环节及相关犯罪活动的人员,着力打击和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财产刑,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取非法利益。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具有的非接触性特点,导致很难通过传统的证据认定视角来认定犯罪行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根据2011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法院在该类案件中重视犯罪数额之外情节因素的考虑,审查判断被告人拨打电话的次数、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以及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等。

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人具体诈骗数额,但是被告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后果足以反映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同样予以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利用竞猜类电视节目诈骗891人

北京高院通报了5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利用竞猜类电视节目诈骗891人案件。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樊用明、刘冉、陈金龙先后在位于通州区梨园镇的闻澜视讯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某文化传媒公司制作并投放的电视竞猜节目《争分夺秒》获取的观众信息等便利,伙同他人组织公司员工电话联系观众,虚构观众竞猜中奖的事实,声称免费赠送限量金钻腕表及大礼包等物品,在取得信任后,以收取物流保价费等名义,通过物流公司和快递服务公司向客户发货,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57万余元。樊用明等3人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表示,近几年来,电视竞猜类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该起案件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共涉及被害人891人,是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害人人数最多的电信诈骗案件。提醒市民在接到类似中奖电话后,务必向电视台或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以防受骗。

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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