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一审: 我国拟设立两级遴选委员会

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一审: 我国拟设立两级遴选委员会

12月22日,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两部修订草案分别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任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建立在法官法基础上的法官队伍在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要求,修改法官法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

据此,草案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遴选法官。

同时,草案还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了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规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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