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杠杆 互金巨头亟待加强合规经营
严监管压顶 互金巨头亟待加强合规化经营
本报记者黄斌北京报道
管控互金巨头
最近数年,互联网巨头在金融市场呼风唤雨,颇多新技术应用颠覆传统金融做法,丰富场景令不少持牌金融机构侧目,纷纷寻求与之合作。但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具体的某些创新也具有风险属性,将其纳入统一监管加以规范正当其时。好机构更需好监管加持。(闫沁波)
导读
“信贷业务是金融巨头目前的业务里利润最丰厚的。通过十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杠杆,拿走了超额收益,但并没有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时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并保持一定资本充足率的外在约束机制,这是他们被诟病的主要原因。”一位在某BATJ金融巨头任职过的金融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呼之欲出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对将要被纳入其监管的BATJ等互联网巨头影响深远;而与之有关的监管措施,实际上早已启动。
去年启动、目前正在推进的“客户备付金50%存管至央行”、“断直连”等措施,将大幅削弱蚂蚁金服和腾讯金融这样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业务上的利润;去年下半年以来的余额宝限额、限购,则抑制了天弘基金的增长,而蚂蚁金服持有后者51%的股份。
而备受关注的蚂蚁花呗、借呗,京东金条、白条等业务,也被纳入规范发展范畴。
“国内大量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发生的风险都是关联交易带来的,这一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巨头体系内体现得并不明显;这轮强监管带来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借贷业务上,核心在于这类公司通过采用了新的业务形态,在发放信贷并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同时绕开了资本充足的约束。”北京一位金融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是分析。该人士曾在BATJ金融巨头的其中一家担任部门负责人数年。
信贷业务遭遇监管堵漏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结构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转变,消费金融迎来爆发式增长。而此轮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约束部分互联网金融巨头风险覆盖不足的借贷业务。
“蚂蚁的花呗、借呗,京东的白条、金条,都是信贷业务,本质上跟银行的信贷业务没有什么区别,但却没有受到银行那样的硬性资本约束。”前述金融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在明确的监管规定下,可使用的杠杆倍数存在上限,“最可能也就十几倍”,而在交易所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这个处于监管模糊地带的“新业务形态”下,互金巨头的相关产品“理论上杠杆倍数可以没有上限。”
以蚂蚁金服为例,其通过旗下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借助资产证券化手段将贷款进行结构化后出售,当承担绝大部分风险和收益的劣后级按照会计准则将风险和收益进行一定比例卖断后,即可将资产移至表外。近年来在交易所发行了3000多亿元规模的小贷ABS产品,而在2017年底之前,两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加在一起仅为38亿元。
“一家公司把资产通过ABS卖出去后,这些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跟这家公司是不是彻底就没有关系了?这个问题目前是有争议的。”一位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人士对记者解释称,由于蚂蚁金服已发行ABS次级档的收益率大概率会实现在某个和投资人口头约定的数值附近,对已发行产品的次级档风险和收益有可能存在调节机制,“真实出售”难以真正实现,“投资者购买你的ABS产品,实际上看中的是蚂蚁金服这块牌子。”
也就是说,本质上,蚂蚁金服对旗下小贷公司已经售出的资产存在隐性担保。
“信贷业务是金融巨头目前的业务里利润最丰厚的。通过十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杠杆,拿走了超额收益,但并没有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时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并保持一定资本充足率的外在约束机制,这是大家诟病的主要原因。”前述在某BATJ金融巨头任职过的金融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尽管这些公司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会进行风险拨备,但拨备只是一种会计手段,相对容易调节且只是影响当年利润,跟刚性的风险资本计提并保持资本充足率在一定水平之上“相去甚远”,而风险,“当你规模非常大、实际杠杆率非常高的时候,当资产信用质量发生实质变化的时候有可能自己就兜不住了。”
至于通过高杠杆获得的“超额收益”有多少,难以计算,但蚂蚁金服这块业务的利润高得令人羡慕。2017年上半年,蚂蚁小微小贷(主营花呗)营业收入为14.9亿元,净利润为10.2亿元;去年前三季度,蚂蚁商诚小贷(主营借呗)净利润44.93亿元。
2017年12月1日,监管部门火速出台“现金贷”监管文件,“刹车”的措施之一是,要求各小贷公司将此前通过ABS出售的资产回归表内,这随后导致蚂蚁金服对两家小贷公司火速增资至120亿元,目前正在通过放缓发行有序降杠杆。
前端业务模式与蚂蚁金服相似的京东金融(白条对标花呗,金条对标借呗),ABS规模则小很多。Wind数据显示,京东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约为340亿元,其中超过300亿元为京东白条的资产证券化。
“白条ABS产品的发起机构是京东的贸易公司,法律关系上是赊销,但经济实质是对个人直接发放信贷。”一位熟悉各家金融巨头业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整体而言,京东金融ABS的杠杆有限,“京东的小贷公司方面,则更多通过股东借款形式将股东从外部融资获得的资金转给了小贷公司,这部分可能杠杆会有点超。”
而腾讯金融业务中对标“借呗”的微粒贷,则主要通过腾讯持股30%的微众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展业,“通过联合贷形式给出去的资产将大部分收益和全部资产风险转移给了合作金融机构,微众银行并不实质承担转出资产的信用风险。”
信贷业务之外,第三方支付业务受到的监管影响亦颇为明显,这对蚂蚁金服和腾讯这两家第三方支付的霸主影响最大。
2017年,央行陆续发文,要求第三方支付将沉淀在账户上的客户备付金,缴存50%至央行账户。
客户备付金,是指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所有的资金汇集起来以支付机构的名义放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例如,个人用户在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以及电商平台上交易双方因时间差而沉淀在平台上的资金。
2017年6月起,央行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非金融机构存款”项目,专门统计第三方支付公司交存的客户备付金。截至2018年1月末和2月末的数据分别为:1237.57亿元和2202.35亿元。
“备付金存款提升10%,存款增加了约965亿元,整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将近1万亿规模,而备付金存管在央行是没有利息的。”一位曾在监管部门工作多年的市场人士对记者进行大致匡算,全行业备付金的50%,即近5000亿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失去存放在商业银行获得利息收入的机会,若按1.5%-2%的利息水平计算,减少的收入达到75亿元-100亿元,而考虑到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超过90%的市场占比,“两家公司减少的收入,可能各自会有几十亿。”
BATJ业务方向分道扬镳
或受强监管影响,BATJ的金融业务方向也在发生分化。
“蚂蚁和腾讯的信贷业务肯定会继续做,因为两家公司通过支付构建起来的场景极其丰富,对信贷产品的庞大需求客观存在,只不过在牌照监管下,以后这块业务的利润就不会那么丰厚了。”前述在某互金巨头多年的市场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在四家巨头中,京东和百度TOC端的金融业务相对较弱,目前正在逐渐将业务转向TOB端,即依托其技术能力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合作。
在近日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上,百度金融掌舵人、百度高级副总裁朱光对媒体表示,百度金融正在试图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帮助金融机构,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其还透露,百度金融将分拆,分拆后,百度金融并不会谋求全金融牌照,也不会谋求金融机构控股权,未来只会获得必要的“试验田”,来验证金融科技能力。
公开报道显示,百度金融目前已经与超过400家金融机构展开合作。
同样在博鳌论坛上,京东金融CEO陈生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来,京东金融将不再做自营金融,而是把全部金融资产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京东金融扮演的角色是为金融机构服务,即全部业务转为ToB,做科技型产品服务。
“其实金融业务利润丰厚,抛掉这个东西,是很难的决定。”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坦言,但他同时表示,京东金融不放弃继续申请金融牌照,主要目的则是考虑合规。
但陈生强这样的表态,亦颇让市场感到困惑。
“京东商城有大量的消费场景,由此衍生大量包括信贷、保险等在内的金融服务需求,为什么自己不做,而要把钱留给其他机构赚呢?”北京一位中型金融科技公司高管称,或许陈生强此言“可能想表达的意思是,未来在强监管环境下,资本约束加强,要做大规模,只能通过跟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来满足前端的需求。比如京东金条,可能会大规模地像微粒贷那样,通过联合贷款来做。但这种情况下,同样存在自营的那部分。”
防范系统性风险是核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近期撰文总结称,从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的金控集团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则是非金融企业主导。
其中,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又可以分为四种:央企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中石油、招商局集团等;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型金融机构,如复星、恒大、万达等;以及互联网巨头涉足金融领域形成的金控集团,阿里和腾讯已经走在金融业务布局前端。
尽管与其他类型的金控公司相比,目前互金巨头在关联交易这个最需关注的风险上问题较小,但未来金控公司的监管办法,势必将其纳入严格的监管框架中。
“互金巨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金融或类金融资质,就可能会有关联交易、捆绑销售、风险传递、结构化设计、信息违法与违规共享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引起的风险,并侵害消费者权益。”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同时,由于互金巨头所拥有的金融资质和类金融资质的机构实力强,公信力也具有优势,因此涉众面大,交易额大,占有市场份额大、规模大,所涉的消费者抗风险能力差,因此也是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
“所以对互金巨头的监管要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核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凡是能够引起系统性风险与对消费者权益有侵害的机构和产品要严格监管,这也是监管的核心。”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