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眼液瓶专利被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 莎普爱思拟提起行政诉讼

莎普爱思事件再有新进展,该公司为滴眼液包装申请的滴眼剂瓶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莎普爱思公司称正与有关律师事务所洽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17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168.SH)发布公告,披露了近日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及莎普爱思公司名称为“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的专利。

公告披露的审查决定书内容:2014年11月4日,公司申请了发明名称为“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51984.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滴眼液瓶专利被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 莎普爱思拟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5月2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无效的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受理该请求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于2017年12月8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4330号),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悉,“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主要应用于莎普爱思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包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即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药品名称和主要成分,曾于2017年年底因被质疑通过广告夸大治疗白内障药效而引发争议,随后被食药监总局要求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

2017年12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扩大对莎普爱思公司的要求,要求责令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宁夏省(区)食药监局督促行政区域内七家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生产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而此次滴眼液包装的专利被宣布取消,无疑让莎普爱思公司再次陷入被动。

据上述公告,莎普爱思公司解释称,仅此专利所涉及的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销售额仅占全部苄达赖氨酸滴眼液营业收入51,820.54万元的5.23%,因此,即使该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也不会对公司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而在公司拟采取措施中,公告称正与有关律师事务所洽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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