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裁减员额30万的战略部署,2016—2020年,全军和武警部队将有一大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为妥善安排好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确保中央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现就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做好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顺利推进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坚持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作为支持和服务改革强军的实际行动,作为事关国家发展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抓好工作落实。要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际,采取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切实把这批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为中央战略决策顺利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支撑。

二、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

(一)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二)放宽师级职务军队干部转业年龄条件。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对接收安置师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实行指标控制。

(三)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

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四)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三、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一)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预留部分岗位用于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畅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提高政法部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比例,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军事法官、检察官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政法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城市管理执法、海上执法等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在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国有企业要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岗位,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二)调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编制办法。

地方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配数的平均数作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计划分配基数,今后5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基数内安置仍按照原25%比例增加行政编制;高于基数部分按照40%增加行政编制。改革结束后,恢复原25%比例。改革期间增加的行政编制不计入地方控编减编任务控制数。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编制,参照党政机关相关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空编的先利用空编接收,编制满员的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三)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四)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坚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以及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给予倾斜照顾。在坚持考核选调、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安置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健全统一规范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合理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

(五)拓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渠道。

各地要根据安置工作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工作。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对接措施和优惠政策,引导军队转业干部积极投身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并优先安排工作。大力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政权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疆民族地区工作。有计划地选调懂民族语言、熟悉当地社情民情的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县、乡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任党政正职,并跟踪培养考察,优先选拔使用。

(六)加强和改进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完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人员的重要渠道,加强对所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解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职数等问题,保证安置任务落实。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支持中央垂直管理系统京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优先选用军队转业干部。

四、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

(一)大力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健全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管理服务政策,健全退役金管理机制,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保障落实。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数量,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保障管理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拨付700元、地方财政负担300元,专门用于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

(三)积极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

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完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岗定位后,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将专业不对口的军队转业干部送到高等学校,进行为期1年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系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高等学校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工作。

(二)加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力度。

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际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个性化培训,探索实施分区域、分专业培训,大力提升其适应能力和发展本领。

(三)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培训工作。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他们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介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前,所在部队要做好扎实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组织上的关心关怀。

(四)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

根据各地实际参加进高校专项培训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人数,中央财政按每人1万元标准核拨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教育培训经费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调整,以保障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六、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

(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随调配偶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二)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行就业创业。

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和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三)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校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把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政令军令号令意识,健全领导责任制,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对未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不得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二)严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接收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严格执行中央各项安置政策。各地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性文件和规定,应报上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相关内容必须符合中央政策,不得在中央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坚决清理和纠正不符合中央政策的各种规定。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军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安置计划和政策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三)加强军地协作配合。

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营造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关心关爱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氛围。军队各级组织要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大力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大局,听从组织安排,积极到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军队整体移交地方单位的转业干部安置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