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苏享茂非法经营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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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世纪佳缘是否应承担责任?
作者:王茜
苏享茂在遗书中这样写道,前妻称“我个人有漏税行为,要举报我;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各种暗示能利用她的亲戚舅舅刘克俭的关系让我产品下架罚款,倾家荡产”。
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都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触犯刑法。这也许成为压死苏享茂的最后一根稻草。
“观察本案目前所知的有限信息,翟某某所掌握的把柄,就是苏享茂很在乎的那几个问题——漏税和非法经营,以及坐牢的结果。此种把柄,不管性质如何,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广东广强律所金融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曾杰称。
然而,这两项问题是否真的如苏享茂想象的或者其前妻描述的那样,罪大恶极呢?【法问】请教律师们后了解到,其实情况不是那么没有挽回余地。
即使有偷漏税行为,如果苏享茂的公司此前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他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即可,不一定要面临牢狱之灾。
针对非法经营的问题,律师指出,从WePhone提供的服务看,目前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列其为非法经营行为,该服务是否为法律不允许的服务还有待商榷。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草率认定WePhone为非法经营行为。
WePhone或涉违规 但不代表犯罪
广东奔犇律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苏某公司是否偷税漏税尚需要看相关的证据。当然,即使有偷漏税行为,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如苏某公司此前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即可,则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如果WEPHONE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涉嫌违规。当然,有违规行为并不代表犯罪。
中银律所王强律师:偷税、漏税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如果是有漏税行为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应该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有偷税行为且情节严重,可能会触犯逃税罪等危害税收管理的相关罪名。针对本案,没有具体证据披露,目前无法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犯非法经营罪需有违反国家规定、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从WePhone提供的服务看,目前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列其为非法经营行为,该服务是否为法律不允许的服务还有待商榷,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草率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这场悲剧也许可以阻止
对于苏享茂的死,中银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指出,“纵观整个事件,除了责任问题、心理问题、情商问题等,确实也侧面折射出一个社会现象。
很多TMT领域尤其创业企业的IT人才、技术大牛,虽然从学校毕业后进入社会,但其工作内容和交际环境却仍相对单纯,他们担任CTO甚至创始人角色,其个人财富随待遇和公司股权价值的攀升而迅速积累,于是成为类似‘骗婚’事件的‘最佳’受害方。
提请该类人群务必更加提高警惕,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向公司工会求助、诉诸专业律师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抵御不正当侵害和威胁,TMT公司也应该为员工提供该类法律方面的支持。”
至此,“三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系列也走到了尾声,我们期待相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能早日查明真相。这里借用大成律所张雪律师的发言作为结语:
“十分可惜苏先生在陷入困顿的时候没能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是出现这样一场悲剧的原因之一。”
注释: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