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首过审 刷单或遭严禁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草案规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部分地方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朱基钗)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试点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草案还对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明确对网购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于佳欣、李亚红、高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共8章94条。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目前交易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一,但电商领域立法却相对滞后。这次立法于2013年12月启动,历经3年调研论证,形成目前的草案,立法坚持了促进发展、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的原则。

草案的一大特点是更加注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这在多处章节和条款有所涉及。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消费者维权环节,草案鼓励电商第三方平台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商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当就这一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适用和退换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还明确了对网购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漏、丢失、损毁。一旦发生问题,经营主体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法律草案专门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对进入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审查登记、检查监控,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制定交易规则等,进一步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草案还对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支付、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跨境电商、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关注1:

  微商、网约车算不算规范对象?

这些年,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引起各界的不同看法和声音。这些领域的活动,到底哪些属于电商法规范的范畴?

根据草案,电商法中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这里的经营活动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如果自然人利用网络出售二手物品、闲置物品和自产农产品,属于偶然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的,不适用这一法律。

业内人士认为,从广义来看,在线保险、网上证券交易、网约车等都属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但金融服务因有其特殊性,不是本法规范的重点,参照行业专门法律。

“对电子商务范畴不用具体限定,也是考虑到电商快速发展和创新的现实,不应将其凝固化、停滞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

  关注2:

  “刷单”之风能否就此刹住?

刷单不仅误导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行业的整体信誉损害极大。前不久,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委邀请8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专门打击网络“炒信”行为。

草案规定,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及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刷单目前主要由交易平台依据自身制定的交易规则去治理,而工商部门因缺少技术优势,难以及时发现证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这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炒信”行为进行了禁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炒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指出,目前立法对于刷单行为主要规定的是卖家的法律责任,缺少对刷单产业链上个环节的规范,比如对刷单机构、提供虚假快递或发空单的快递公司缺乏专门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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