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约车细则落地:首次取得辆行驶证需未满两年
安科网讯 11月1日上午消息,浙江省宁波市发布《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具有宁波本市户籍或者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具有本市号牌,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新增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的规定。
对于合乘车,细则规定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
以下为细则节选:
第十一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四)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五)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符合上述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转换为网约车。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还应当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撤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三十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撮合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二)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
(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