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开天价罚单 佛山游资廖国沛操纵15股被罚没8000万

证监会再开天价罚单 佛山游资廖国沛操纵15股被罚没8000万

和讯网消息 近日,证监会公布对廖国沛的行政处罚决定,揭开了一起通过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通过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来操纵15只股价的案例。当事人廖国沛,男,1975年11月出生,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证监会查明,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使用其本人、杨某英、卢某怡、廖某昌、卢某霞、卢某浩、李某、江某芬、江某林、江某、招某燕和王某文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廖国沛家庭账户组、江某芬家庭账户组和廖国沛朋友账户),利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影响“中钢天源(002057,股吧)”、“安妮股份(002235,股吧)”、“美好集团(000667,股吧)”、“日机密封(300470,股吧)”、“天玑科技(300245,股吧)”、“模塑科技(000700,股吧)”、“八一钢铁(600581,股吧)”、“亚夏汽车(002607,股吧)”、“通程控股(000419,股吧)”、“日发精机(002520,股吧)”、“*ST建峰”、“贵糖股份(000833,股吧)”、“横店东磁(002056,股吧)”、“金字火腿(002515,股吧)”、“桐君阁(000591,股吧)”等15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2716.49万元。

那么,廖国沛是如何利用资金优势来达到操作股价目的呢?以中钢天源和天玑科技为例,根据证监会公布的细节显示:

“中钢天源”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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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10:27:00至14:34:13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7.56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中钢天源”1718.07万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5.80%;账户组撤单18.07万股,占本次申报量的1.05%;账户组共成交500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5.98%。当日该股涨10.03%,深证成份指数跌幅5.87%,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5.90%。

次日9:36:25,账户组反向卖出10月21日购入的“中钢天源”合计500万股,成交金额9660万元,卖出均价19.32元,获利815.02万元。

“天玑科技”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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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9:34:16至14:39:42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5.43元分25笔共申报买入“天玑科技”2424.57万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6.13%;账户组撤单553.80万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34.82%;9:34:16至收盘时账户组成交331.04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55.92%。当日该股涨幅9.98%,深证成份指数跌幅0.63%,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0.61%。

次日9:33:39至9:44:31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9月7日购入的“天玑科技”合计331.04万股,成交金额5565.85万元,卖出均价16.81元,获利420.4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账户交易资料、委托交易记录、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廖国沛在陈述申辩书及听证会中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称:

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其涉案15只股票的交易是因看好股票投资价值,无操纵主观故意;涉案股票中短期趋势都是上升的,其只是正常交易,不影响交易量;其交易与操纵有明显区别,涉案交易是在其他投资者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买入,购入股票时涉案股票已经涨停,股票涨停与其申购行为无因果关系,而且当天交易无反向卖出,也无大量撤单,反而是大量买入,证明其真实成交意图。

第二,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其交易的股票中部分亏损,请求盈亏相抵。

第三,关于处罚幅度: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相关控制账户,有效节约调查成本,并立刻停止类似交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其次,其为初犯,本案发生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最后,其操作时间短、手法单一,涉及操纵股票数相对同期同类案件较少,情节相对轻微。因此,请求将处罚幅度调减为没一罚一。

证监会反驳表示,第一,廖国沛控制本人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以涨停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影响股票收盘价格和交易量,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涉案15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具有欺诈性。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本案中,廖国沛共操纵多只股票,每次操纵均具有独立性,故对其违法所得也应独立计算。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对其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将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廖国沛违法所得2716.49万元,并处以5432.9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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