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意见, 降低门槛

江苏: 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意见, 降低门槛

苏财金[2017]99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3号),鼓励、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更好地发挥PPP模式在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民营资本作为社会资本承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设计、建设、投资、运营和维护等责任,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承担发展战略、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绩效考核等职责,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加快转变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有效打破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限制,大幅拓展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盘活社会存量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三)有利于发挥民营资本专业优势,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民营资本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能够体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相关领域内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特长,充分发挥民营资本机制灵活、创新力强、管理严格的优势,有效提升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费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采取更加有效措施鼓励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

(一)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向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严禁排斥、限制或歧视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同时,引导和支持民营资本推荐发起PPP项目。鼓励民营资本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全省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和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新增服务和产品供给。

(二)夯实鼓励民营资本优先参与PPP项目的制度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鼓励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政策要求,在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要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凡适合民营资本参与的市政、养老、医疗、教育、旅游、体育、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在《PPP实施方案》中要有相关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的内容表述。

(三)进一步降低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条件门槛。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PPP项目采购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定PPP项目采购标准和条件,不得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民营资本设置任何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不得通过设置与项目投资不匹配、过高的财务门槛,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银行存款、银行授信额度、利润总额等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也不得通过央地合作、招商引资、战略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流程而指定合作对象作为社会资本方。对民营资本设置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PPP项目方案时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进入采购程序。对纯民营资本或由民营资本牵头的联合体参与PPP项目采购活动的保证金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在采购评审时可依法给予加分或减价的鼓励,具体标准在项目评审标准中确定。

(四)加大对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通过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手段,为项目规范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省级支持PPP项目的财政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帮助民营资本实施的PPP项目申报财政部示范项目。积极与中政企PPP基金、中政企江苏省PPP合作基金做好项目对接,争取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与的PPP项目优先支持。省财政厅将通过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适度倾斜,支持和补助标准在办法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三、切实推动PPP项目合同双方依法诚信履约

(一)依法依规平等签订PPP项目合同。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包含民营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方在PPP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权利,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增强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心。

(二)科学合理设定PPP项目合同条款。在PPP项目合同签订阶段,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贯彻物有所值原则,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通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设置合作期限、方式和投资回报机制时,统筹考虑包含民营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方的合理收益预期、政府方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实现社会资本有盈利但不暴利。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营资本参与。

(三)严格履行合同推动PPP项目实施。在PPP项目合同履行阶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方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PPP项目中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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