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一审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取得号牌
【TechWeb报道】3月30日消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非机动车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并指出电动自行车上路须取得号牌。
对于非机动车的种类,《草案》称,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而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并不属于本法规调整范围。
《草案》指出,电动自行车要实行登记挂牌上路的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对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已登记而未悬挂号牌的,《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针对本条例实施之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草案》拟规定3年的过渡期,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此外,对于当下发展较为迅速的共享单车,《草案》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称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并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对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而在押金方面,《草案》拟要求租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