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网约车细则:司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安科网讯 10月14日晚间消息,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武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

其中,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如下: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具有车身电子稳定系统,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轴距不小于2700mm;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kw;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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