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现金贷”业务小心了

消费金融公司“现金贷”业务小心了

核心提示

近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不断加紧,近日下发的《关于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就针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并提出了具体细则:禁止为无房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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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12月13日,记者独家获悉,继监管层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后,针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相关监管层也提出了具体细则。

接近监管人士告诉记者,具体细则已经发至各地银监局相关处室,此次规范整顿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条。

接近监管人士透露:

一、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二、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三、督促消费金融公司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四、加强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监管,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督促其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自主开展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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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输血无放贷资质机构

12月14日,记者获悉,近日银监会非银部对各银监局下发函件(下文简称“函件”),要求规范整顿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消费金融公司不仅被禁止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也被禁止自行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现金贷是指无交易场景依托,无指定资金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特征是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无抵押。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上述通知已经从互联网小贷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P2P网贷三方面切断了“现金贷”的一部分资金来源——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小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P2P网贷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也要整顿,事实上,很多P2P网贷撮合现金贷的资金来源,除了银行之外,也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函件,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在借款流程外包方面,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获取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较低成本的资金,从事现金贷的P2P网贷会与金融机构签订“抽屉协议”,承诺还本付息的兜底担保,客观上能打消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对现金贷坏账的顾虑。此后这种担保也属于违规了。

在放款数目和投资范围上,函件督促消费金融公司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在自身业务监管上,函件要求加强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监管,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督促其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自主开展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

03

推动行为监管 防范风险才能更到位

针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政策终于落地。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要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首先就要定义何为“现金贷”业务。《通知》将“现金贷”业务的特征概括为“四无”,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目前国内从事“现金贷”平台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电商平台类、垂直平台类、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类,在“四无”的定义下,上述三类机构皆被划为其内,监管范围可谓广覆盖。

从不同口径的统计数据看,我国目前运营的“现金贷”平台数目较多,用户数量更是庞大。在这类型各异的平台的背后,风险问题不容小觑。《通知》就明确指出“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针对上述风险,《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的开展原则,包括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审慎经营、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暴力催收、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等。

可以看出,此次监管政策并非停留在“谁家孩子谁抱走”的机构监管模式上,而是从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入手,面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市场环境,并未只关注机构本身,而是将关注重心放在各家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上,针对“现金贷”业务制定了标准统一的监管要求,以实现防控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

其实,随着近年来金融产品的创新,对监管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此次针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模式正是我国金融监管在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上的实践。

在此监管模式下,大量非持牌的“现金贷”平台也将被置于阳光之下,减少了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有助于消除监管套利,实现对“现金贷”行业的全面监管,从而推动“现金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在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之时,还要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构建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使监管部门未来在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时及时到位而不缺位,真正防控住金融风险,从而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