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股份副总经理郭庆涉嫌短线交易被监管局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副总经理郭庆涉嫌短线交易被监管局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00553)公布,2017年12月19日,公司副总经理郭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2号),主要内容如下:

郭庆涉嫌短线交易“南京熊猫”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至11月24日,郭庆操作本人账户连续交易南京熊猫,基本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3月1日,买入5000股,成交金额55850.00元;3月7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59850.00元;3月14日,买入1500股,成交金额18150.00元;9月5日,买入600股,成交金额9300.00元;11月24日,卖出2100股,成交金额32487.00元。

上述交易在不包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9037.00元,在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8414.24元。

公告称,郭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郭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郭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叁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