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合理冲撞区”

本文介绍FIBA和NBA规则中的“合理冲撞区”。

首先要澄清的是,篮球规则,无论FIBA还是NBA严格来说都没有“合理冲撞区”这个名词,类似的“进攻有利(理)区”同样不存在。在FIBA,这个篮下的半圆弧区域叫做无撞人半圆区(no-charge semi-circle areas),而在NBA规则中该区域更加语焉不详,干脆就叫“restricted area”,直译过来就是受限区。所以“合理冲撞区”其实是为了方便球员/观众理解所创造的一个词汇,而非规则术语。

在FIBA,也就是我们实战采用的规则中,无撞人半圆区是以球篮中心投影点为圆点,半径为1.25米的半圆加上篮板前沿的投影和两条小短直线构成的封闭区域。如图:

谈谈“合理冲撞区”

那么为什么要在场地上增加这样一个区域呢?我们知道,篮球有所谓垂直原则(也就是圆柱体原则),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他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时的上方空间。如果进攻队员在突破上篮过程中,与占据(或保持)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躯干发生接触,并获得利益——例如撞飞了防守队员——那么这是一起进攻犯规。

所以有些高智商的防守球员难免会想,既然这是进攻犯规,同时所有突破上篮的目标都是篮下,那么我站在篮下不动,无论你从哪个方向突破,我都有机会造进攻犯规,岂不是美滋滋?

但是如我们所指出的,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一定是鼓励积极比赛,惩罚投机取巧,所以为了惩罚这种防守队员占据在篮下,制造控球突破队员撞人犯规的行为,在2010年FIBA果断引入了NBA的restricted area概念,在篮下划定了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篮下的撞人/阻挡情况有特别的解释:

向无撞人半圆区的任何突破情况中,一名腾空的进攻队员造成的与防守队员在无撞人半圆区内的任何身体接触不应被宣判为进攻犯规,除非进攻队员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体。这一规则适用于:

•进攻队员腾空并控制着球,并且

•他试图投篮或者传球,并且

•防守队员的的一脚或双脚触及无撞人半圆区。

这段话很短,但是其实中间有很多要强调的点。在实战中,这些点往往被忽视或者误解了。这里我们分析一下:

首先,无撞人半圆区只适用于控球穿过半圆弧切入篮下,正在腾空投篮/传球的进攻队员!其他各种情况下这个半圆就当不存在!

例如基层比赛,身高206体重260的中锋在半圆区内背身单打,一个沉肩把防守队员撞上了观众席,裁判宣判了进攻犯规。中锋一脸憨厚的笑着对裁判说:这是在进攻有理区,洒家是有理的!必然不是犯规啊?你看洒家的拳头,可有油锤般大?

此时裁判应该解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这不是突破情况,你也没有腾空,无撞人半圆区规则不适用。有理有据,以德糊人。

谈谈“合理冲撞区”

低位背身单打情况,无撞人半圆区不适用,这是一起进攻犯规。

再例如篮下无球要位情况、卡位抢篮板球情况,因为不存在控制着球的这个前提,显然也是不适用无撞人半圆区的。

接下来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无撞人半圆区给进攻队员带来的福利,是“身体接触不被宣判为进攻犯规”,而不是“身体接触应被宣判为防守犯规”!

还是基层比赛,身高190体重90斤的小前锋杀入篮下起跳,在区内正面接触占据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躯干,自己却被弹飞到观众席。裁判没有鸣哨,小前锋泪眼婆娑的望着裁判的眼睛要哨子:这是在进攻有利区,应该给进攻队员利益啊~ 为啥这也不吹防守犯规?不打了!

此时裁判应该解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无撞人半圆区只是保证不吹你进攻犯规,对方的合法防守仍然是允许的,这是一次no call情况,比赛继续,以德糊人。

谈谈“合理冲撞区”

如果防守队员在半圆区内提前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随后在躯干发生接触,双方都没有犯规(这是2010年前案例,尚未设立半圆区,仅供说明问题)。

这里还应该重点明确一点:无撞人半圆区只用来判断正常突破中的撞人/阻挡情况,任何队员非法使用手、胳膊、腿等等部位获得利益,例如拉人,推人,顶膝,挥肘等等,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不要被“合理冲撞区”“进攻有利(理)区”等等叫法误导,如前所述,无撞人半圆区的适用范围是有前提的。

谈谈“合理冲撞区”

进攻队员非法使用腿部动作侵犯防守队员,无论是否发生在区内,这都是一起犯规。

至于区内和区外的判断,在2010年FIBA刚刚引入半圆区概念的时候,防守队员踩线是不认为在区内的。但是后来FIBA扩大了这个判定,现行规则和NBA一样,防守队员只要有一脚接触半圆区域,就认为该队员已经在区内,半圆线是区域的一部分。如图:

谈谈“合理冲撞区”

最后提一点关于“腾空”这个前提,有的裁判会问,在向篮下突破起跳的过程中,不好判断接触发生时进攻队员是否腾空,如果还有一脚在地面上,无撞人半圆区内的进攻犯规豁免还成立吗?

关于这一点我只能给一点私下的建议,某位国级裁判提过,如果球员向上投篮的趋势成立,但是脚还未完全离地腾空时发生了接触,最好也避免进攻犯规的宣判。当然这条仅供临场参考,宣之于口那就不太合适了。

下面来谈谈NBA规则中对应的设定“restricted area”,这一区域通常习惯被称为“合理冲撞区”。和FIBA类似,该区域是指从篮板前缘算起的一个4英尺半圆形。但是,在NBA规则中“合理冲撞区”的存在事实上也是存在前提条件的。

NBA规定,“合理冲撞区”只适用于第二名防守队员(通常来说是指过掉防守后,面对补防者的身体接触)。也就是说,仅当进攻队员冲撞已在半圆区内占据合法位置的第二名防守球员时,才不吹罚进攻犯规。

此外,和如果进攻球员是在低位防守区(大概是端线到罚球圈底部之间的油漆区内)之内接到传球发起攻击,“合理冲撞区”限制不适用。

以上这两点限制基本上已经排除掉了一切对背身低位和空切篮下接球强起情况的进攻犯规豁免。同时,和FIBA一样,对于一切手、胳膊、腿等等非法动作,“合理冲撞区”限制也不适用。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NBA规则中,在进攻队员起跳前提前占据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员,有权在其垂直空间内积极跳起防守。当进攻队员制造一起和垂直起跳防守队员的接触时,即便防守队员在半圆区内,这仍然不是一次阻挡,双方都没有犯规。

谈谈“合理冲撞区”

防守队员在其垂直空间内积极起跳防守,即使在区内发生了身体接触,这仍然不是一起防守犯规。

然而,NBA规则要求这次防守必须是积极起跳。否则,对于队员对于发生在区内意图制造进攻犯规的接触,NBA规则会将其定义为防守犯规,除非这次接触是可以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