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后摘牌?不,我们还是留在新三板
"新政"后,新三板“摘牌潮”出现异动。
新三板在线· 文/张贝贝
"新政"后,新三板“摘牌潮”出现异动。
润和天泽(834362)、美电贝尔(836502)两家挂牌公司及时刹车,明确表示继续留在新三板。
2017年12月28日,润和天泽召开的股东大会,“结合近期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利好消息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否决了公司此前的摘牌议案。
同一天,美电贝尔宣布终止此前的摘牌议案,称“公司管理层及股东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终止挂牌对后续战略将构成不利影响”。
实际上,“摘牌潮”已成为2017年新三板市场不可或缺的关键词之一。在过去的一年里,平均每个交易日就有2.8家挂牌企业离开新三板,全年共有709家公司摘牌。
挂牌公司主动摘牌的理由也越发直白。大部分主动摘牌企业背后有着一个共同的声音:“挂不起、卖不掉、融不到”。
“新政”后:摘牌议案被否决
2017年12月22日,股转系统宣布“优化分层标准”、“引入集合竞价”、“差异化信披”等改革措施。
交易制度方面,取消盘中协议转让,目前协议转让的企业将在1月15日自动转为集合竞价。选择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与基础层集合竞价频次有明显差异。具体为基础层企业每日集合竞价一次,创新层企业则五次。
“新政”公布后,“摘牌潮”仍在继续。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3日18时,“新政”公布后共有31家挂牌公司宣布摘牌,其中28家为基础层企业。
但不能忽视的是,已有企业看到“希望”临时终止摘牌计划。12月28日,润和天泽股东大会否决公司摘牌议案,原因是“结合近期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利好消息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等”。此前的11月29日,润和天泽宣布因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调整,拟申请摘牌。
同一天,美电贝尔宣布终止此前的摘牌议案,称,“公司管理层及股东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终止挂牌对后续战略将构成不利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2017年9月,美电贝尔宣布拟申请终止挂牌,理由是“拟准备首发上市”。
资料显示,润和天泽及美电贝尔同为基础层公司,均以协议转让方式。仅从财务数据分析,美电贝尔业绩优于润和天泽。2017年上半年,润和天泽实现净利润132.51万元,而同期美电贝尔实现净利润883.61万元。
“摘牌潮”背后:“挂不起、卖不掉、融不到”
“摘牌潮”无疑是2017年新三板市场的一大关键词。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2017年共有709家挂牌公司摘牌,较2016年增长近12倍。
总体而言,新三板在2017年年初就现“摘牌潮”。开年第一周,就有景域文化等11家挂牌公司宣布拟申请终止挂牌。
到了2017年年中,“摘牌潮”越发汹涌。7月,共有102家挂牌公司正式摘牌。当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量未增反减30家。刚刚过去的2017年12月,共有130家企业摘牌,创下当年单月最高摘牌记录。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超过85%的摘牌企业系主动申请摘牌,此外是转板摘牌、被上市公司摘牌以及被股转系统强制摘牌等。诚然,主动申请摘牌的企业中包括“先摘牌后上市”及“先摘牌后被并购”等现象。
一个无法忽略的现象是,随着摘牌潮的汹涌,挂牌公司主动摘牌的理由也越发直白。大部分主动摘牌企业背后有着一个共同的声音—“挂不起、卖不掉、融不到”。
12月29日,原妙医终止挂牌。公司称,“挂牌以来未进行股权融资或股票交易,摘牌是为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等”。同一日,拟摘牌的绩丰物联(833834)表示,挂牌以来公司融资未达到预期目标,公司拟调整规划,寻找新的融资渠道。拟摘牌的汉术化学(832829)坦言,摘牌是因新三板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不强,且信息披露成本较高等。
投资者保护:摘牌不是“想摘就摘”
不过,对于挂牌企业有“黑记录”或未保护好异议股东权益的拟摘牌企业并不是“想走就走”。
12月27日,夜光达(838321)就因异议股东问题始终无法彻底解决撤销摘牌申请。彼时,公司已因计划摘牌停牌4个月。今年5月19日拟申请摘牌的希雅图(832409),也因异议股东问题始终无法彻底解决,取消摘牌计划。
此前的12月5日,英锐光电(838631)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的摘牌计划。2017年11月16日,英锐光电宣布拟申请摘牌,理由是“将近期发展重点调整为提高公司产品研发能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属于涉嫌存在违规或其他待核实事项的情形,需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才能正式摘牌。
ST鑫秋(832268)就属于上述情况。资料显示,截至目前,ST鑫秋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半年报。根据《股转系统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终止挂牌有关情况的公告》,ST鑫秋属于涉嫌存在违规或其他待核实事项的情况,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将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近日,新三板摘牌制度不止一次被监管层提及。在12月22日召开的新三板分层与交易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隋强表示,新三板市场在探索尝试建立一个“能进能出”的市场,因考虑到市场的风险特征,新三板的投资者是以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客户为主的市场,不能等同于交易所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12月29日,证监会公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89号建议的答复文件中,也提及摘牌制度。证监会表示,将指导股转系统研究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终止挂牌行为的具体情形、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摘牌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安排。
本文出品:新三板在线。作者: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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