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 是否该征税?
李旭红
“双十一”抢购的热潮未过,乌镇互联网大会又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对于数字经济的关注。虽然更多的人并不清楚什么是数字经济,但电子商务已经实实在在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阿里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6年阿里系“双十一”的交易额为1207亿元,同比增长32%,是2015年美国“黑色星期五”全美传统商场交易额104亿美元的1.7倍,再次刷新世界最大购物日成交纪录。当然,数字经济并不局限于电子商务,其包括了电子商务,“互联网+”以及数字经济的三个递进阶段。
税收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因此在数字经济的新背景下,我们需要去探讨诸如是否该对其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其会对税制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新问题。
是否该对数字经济征税
关于是否应该对数字经济征税的问题,最早可溯源到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
显然,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假设世界各国没有给电子商务提供如此宽松的空间,当然也就不会形成今天世界数字经济发展的格局。然而,从国内的征税环境看,假设电子商务不需征税或者征收管理过于宽松,其必然会导致不公平,实体经济由于承受了相对更多的税收成本而形成竞争上的劣势,最终走向被淘汰之路。目前,我国的商业环境中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当然,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还源于税收以外的例如铺租、人工等经营成本的压力。理论上讲,无论是何种商业模式,对于同样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相同的税收,这样才能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从国际的征税环境看,跨境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一直是国际税收中的热点。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跨境贸易中通常采用消费地原则去征税,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但是,这一原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时则较为困难。因为,一方面交易的流向需要进行物理跟踪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海关无法确认部分的出口,难以免税,同样也难以对其在进口时征税。今年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提出了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理念,通过了《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进一步关注数字经济对商业模式的影响,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的整合,以及其对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的影响。
所以,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业态形式更为复杂,如何使其与实体经济实现公平税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逐渐由新生事物变成常态时,如果放弃对其征税,除了公平问题外,将对一国的税收收入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应该坚持普遍征收的原则。
如何对数字经济进行征税
数字经济的内涵显然超越了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本身,未来在医疗、金融、交通、教育、公共安全、零售、商业服务等行业将会应用更多的人工智能,用以推动数字经济进一步深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征税,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国家税务总局所努力推动的《互联网+税收行动方案》在颁布的当时许多纳税人认为目标有些遥远,可是一年过去之后,人们恍然发现并非遥不可及,而是步伐要赶上数字经济仍需快马加鞭。这便是数字经济的时代,瞬息万变。
笔者认为,《互联网+税收行动方案》至少在征管模式上有重大突破。目前,有更多的集团公司在跨地区经营时采用了集团税控一体化,以此实现在销项税额上用同一纳税主体在不同地区通过税控一体化的设备实现了开具发票及数据的归集。而进项税金则通过网络的认证方式,实现了集团跨地区经营中的不同分支机构在抵扣事项上的自动汇总。未来数字经济征税主体的虚拟化同样面临着跨地区征税,甚至是跨国界征税的困难。而集团税控一体化在不同物理地址下同一纳税主体汇集的探索,应该给未来对数字经济征税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未来在征税上并不应关注其物理地址在哪里,而应关注的是其纳税主体的身份,同一纳税主体全球收入应该可以自动进行信息的归集。
当然,数字经济一方面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出挑战,而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又惠及了更多的纳税人,借用先进的手段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税收的遵从成本。以办税为例,目前纳税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在到税务局去办税、咨询各种问题、填写各种的纳税申报表。未来数字经济中的人工智能环节完全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既然我们可以研发出无人驾驶汽车,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研发出无人办税大厅呢?省去在税务局办税大厅等候的时间,在某种意义上便减少了纳税人机会成本的损失。
再如众多的税务问题,纳税人常常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咨询各种的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假设有了人工智能后,或许几分钟便可解决这些问题。
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在效率上的提高将惠及更多的纳税人。
数字经济对税制会产生怎样影响
在流转税领域,增值税是目前世界各国最为广泛采纳的税种,OECD的数据显示,有160个国家采用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环环抵扣,其减少了重复征税,并鼓励专业分工。但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增值税的挑战在于,许多的进项由于并不具有实体而无法进行核算及抵扣。显然,无法抵扣进项的增值税制度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因此,并不排除当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复杂的增值税抵扣计税方法会回归到简单的消费课税,例如美国的零售税,也是对最终消费者的征税,但仅仅在最后的消费环节征收,免去了重重抵扣的繁琐。
当然,现今的中国数字经济仅在发展阶段,我们不但无法放弃实体经济,甚至还寄希望于通过数字经济去推动物流、制造、信息技术等多个实体经济行业的发展。因此,就现实的征税环境而言,增值税依然为更适合我国的对货物及劳务课税的税种,因为各种的进项均可以有形地存在,用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但是,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技术及人力资本在其中发挥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数字经济的成本构成以及其是否能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用以推动现代化的流转税制度的发展。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